首页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71条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71条 第23.171条 总则 飞机必须按照第23.173至第23.181的规定,是纵向、航向和横向稳定的。此外,如果试飞表明对安全运行有必要,则在服役中正常遇到的任何条件下,必须表明有合适的稳定性和操纵感觉(静稳定性)。 第23.161条 目录 第23.1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