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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附件

附件 G 持续适航文件

总则

本附件规定第23.1529条所需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飞机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发动机和螺旋桨(以下统称“产品”)的持续适航文件,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设备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有关这些设备和产品与飞机相互联接关系的资料。如果装机设备或产品的制造厂商未提供持续适航文件,则飞机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上述对飞机持续适航必不可少的资料。

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说明如何分发由申请人或装机产品和设备的制造厂商对持续适航文件的更改资料。

格式

必须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多本手册。

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内容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含有下列手册或条款(视适用而定)以及下列资料:

飞机维护手册或条款

概述性资料,包括在维护和预防性维护和所需范围内对飞机特点和数据的说明。

飞机及其系统和安装(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的说明。

说明飞机部件和系统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包括适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

关于下列细节内容的服务资料:服务点、油箱和流体容器的容量、所用流体的类型、各系统所采用的压力、检查和服务口盖的位置、润滑点位置、所用的润滑剂、服务所需的设备、牵引说明和限制、系留、顶起和调水平的资料。

维护说明

飞机的每一部分及其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螺旋桨、附件、仪表和设备的定期维护资料,该资料提供上述各项应予清洗、检查、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并提供检查的程度、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护技术、测试设备或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指明向该件的制造厂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和与本文件适航限制条款必要的相互参照也必须列入。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飞机持续适航所需检查频数和范围的检查大纲。

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排故资料。

说明拆卸与更换产品和零件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应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资料。

其他通用程序说明,包括系统地面运转试验、对称检查、称重和确定重心、顶起和支撑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结构检查口盖图和无检查口盖时,为获得检查通路所需的资料。

在规定要作特种检查(包括射线和超声检验)的部位进行特种检查的细节资料。

检查后对结构进行防护处理所需的资料。

关于结构紧固件的所有资料,如标识、报废建议和拧紧力矩。

所需专用工具清单。

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各系统的电气负载;

操纵面的平衡方法;

主要结构和次要结构的区别;

用于该型飞机的专门修理方法。

G23.4 适航限制条款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题为适航限制的条款,该条款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他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条款必须规定型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强制性更换时间、结构检查间隔和有关的结构检查程序。如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节要求的条款必须编在主要手册中。必须在该条款显著位置清晰说明:“本适航限制条款业经局方批准,规定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维护和营运的条款所要求的维护,如果局方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则除外。”[199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