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附件

附件 F 试验方法

表明符合第23.853、第23.855和第23.1359条的自熄材料可接受的试验方法

预处理 试样必须置于 21±2.8℃(70±5°F)和 50%±5%相对湿度的环境下,直到水分达到平衡或放置24小时。每次只可以从预处理环境中取出一个试样并立即送入火焰。

试样形态 除了制造电线和电缆的绝缘层以及小零件的材料外,其他材料都必须从装机制品上切下一块或用模拟切块的试样(例如从板材上切下的试样或制品的模拟件)进行试验。试样可以从制品的任何部位上切取,但制成的整体件(如夹层板件)不得分解后试验。

试件的厚度不得大于须鉴定的飞机所使用的最小厚度。但下列情况例外:(1)厚的泡沫件,例如座椅垫,其试样厚度必须为12.7毫米(l/2英寸)。(2)为符合第23.853(d)(3)(v)对小部件中的材料进行试验时,材料试样厚度不得超过 3.2 毫米(l/8 英寸)。(3)为符合第 23.1359(c)对电线和电缆绝缘层作试验时,电线和电缆试样规格必须与飞机所用的相同。对于织物,经纬两个方向都必须进行试验以确定最严重的易燃情况。当进行本附件(d)和(e)规定的试验时,试样必须按下列规定夹在金属夹具内:(1)在进行本附件(d)的规定的垂直试验时,应使试样的两条长边和上边夹紧;(2)在进行本附件(e)规定的水平试验时,应使两条长边和离火焰远的一边夹紧;(3)试样的暴露面积必须至少宽50.8毫米(2英寸),长305毫米(12英寸),除非飞机上的实际使用的尺寸比上述尺寸更小;(4)试样着焰的边缘不得有涂饰或保护,但必须代表装机材料或零件的真实横截面。进行本附件(f)规定的试验时,试样的四边都必须夹紧在金属框架内,其暴露面积至少为203毫米×203毫米(8英寸×8英寸)。

设备 除本附件(g)中所规定者外,试验必须在没有抽风现象的试验箱内进行,所有试验应按局方规定的试验方法或经批准的其他等效方法进行。尺寸过大无法放入试验箱的试样,必须在类似的没有抽风现象的条件下试验。

垂直试验 最少必须试验 3 个试样,并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对于织物,最严重的易燃编织方向必须平行于最长的尺寸。每个试样必须垂直支撑,置于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的火焰中。灯管名义内径为9.5毫米(3/8英寸),火焰高度调到38.1毫米(11/2英寸)。用经核

的顶部19.1毫米(3/4英寸)。火焰必须施加在试样下端中心线上。对于第23.853条(d)(3)(i)和第23.853条(f)中涉及的材料,火焰必须施加60秒后移开。对于第23.853条(d)(3)(i i)涉及的材料,火焰必须施加12秒后移开。必须记录焰燃时间、烧焦长度和滴落物(如果有)的焰燃时间。根据本附件(h)确定的烧焦长度的测量必须精确到2.5毫米(1/10英寸)。

水平试验 最少必须试验 3 个试样,并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每个试样必须水平支撑。装机时的外露表面在试验时必须朝下,置于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火焰中,灯管名义内径为9.5毫米(3/8英寸)。火焰高度调到约38.l毫米(11/2英寸)。用经校准的热电偶高温计在火

心线上并高出灯的顶端19.l毫米(3/4英寸),火焰必须施加15秒后移开。必须至少用试样的254毫米(10英寸)长度来计算燃烧时间,而且燃锋到达这个计时区之前先烧掉38.1毫米(11/2英寸),并且必须记录平均燃烧率。

45度试验 最少必须试验3个试样,并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试样必须以与水平面成 45 度角的方式支撑。装机时的外露表面在试验时必须朝下,置于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的火焰中,灯管名义内径为9.5毫米(3/8英寸),火焰高度调到38毫米(11/2英寸)。用经校准

避免发生抽风现象。火焰的 1/3 必须在试样中心处接触材料,并且必须施加 30 秒后移开。

必须记录焰燃时间、阴燃时间和火焰是否烧穿试样。

60 度试验 导线(每种品种和规格)必须至少试验 3 个试样。电线或电缆(包括绝缘层)的试样必须以与水平面成60度角的方式被安装在本附件(c)规定的试验箱内,试验时箱门打开;或放在高约 610 毫米(2 英尺)长、宽各约 305 毫米(l 英尺)的柜内,其顶部和一个垂直面(正面)是打开的,使得有足够的空气流入以求燃烧完全,但是不能有抽风现象。试样必须与柜的正面平行,相隔约 152 毫米(6 英寸)。试样下端必须刚性地夹紧。上端绕过一滑轮或圆棒,并连接适当的重物,使试样在整个易燃性试验过程中保持张紧。试样从下端夹子到上端滑轮或棒的距离必须是610毫米(24英寸),而且在距下端 203毫米(8英寸)处必须做上标记,表明施加火焰的中心点。本生灯或特利尔灯的火焰必须施加在试验标记处30秒。灯必须装在试样标记的下方,与试样正交,与通过试样的垂直平面成30度角。

灯口的名义内径必须为 9.5 毫米(3/8 英寸),火焰高度调至 76.2 毫米(3 英寸),其内锥约为火焰高度的 1/3。用经核准的热电偶高温计测得的火焰最热部分的最低温度不得低于 954

间、烧焦长度和滴落物(如果有)的焰燃时间。根据本附件(h)确定的烧焦长度必须测量到2.5毫米(l/10英寸)。导线试样的断裂不认为是失败。

烧焦长度 烧焦长度是指从试样的起始边缘到因着焰而损坏处的最远距离,它包括部分或完全烧掉、炭化或脆化部分,但不包括熏黑、变色、翘曲或褪色的区域,也不包括由于热源引起的材料皱缩或熔化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