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附件
附件 C 基本着陆情况
(C23.1 基本着陆情况)
注(1) K可以确定如下:W等于或小于1,361公斤(3,000磅)时K=0.25;W等于或大于2,722公斤(6,000磅)时,K=0.33。在上述重量之间时,K为线性变化。
注(2) 对设计而言,除非另有说明,在减震支柱从25%~100%的整个压缩行程内,假定最大载荷系数均可出现,并且必须按起落架每一元件所选取的减震支柱最临界的伸长位置来施加该载荷。
注(3) 不平衡力矩必须采用合理的或保守的方法加以平衡。
注(4) L的定义见第23.725条(b)。
注(5) n为飞机重心处的限制惯性载荷系数,取自第23.473条(d)、(f)和(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