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57条
第23.157条 滚转率
起飞必须能使用有利的操纵组合,将飞机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从30°坡度的定常转弯中滚过60°进入反向转弯:
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公斤(6,000磅)的飞机,从开始滚转起5秒钟;
W +230 W +500
最大重量大于2,722公斤(6,000磅)的飞机,时间为:()秒,5901300但不大于10秒。式中W为飞机重量,公斤(磅)。
本条(a)的要求,必须在下列状态下在左右两个方向上滚转飞机得到满足:
襟翼在起飞位置;
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对单发飞机,发动机为最大起飞功率;对多发飞机,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在最小阻力位置,其余发动机为最大起飞功率;
接近配平。
进场必须能使用有利的操纵组合,使飞机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从30°坡度的定常转弯中滚过60°进入反向转弯:
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公斤(6,000磅)的飞机,从开始滚转起4秒钟;
W +1270 W +2800
最大重量大于2,722公斤(6,000磅)的飞机,时间为:()10002200秒,但不大于7秒。式中W为飞机重量,公斤(磅)。
本条(c)的要求,必须在下列状态下在左右两个方向上滚转飞机得到满足:
襟翼在着陆位置;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全部发动机在3°进场相应功率;
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