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545条
第23.1545条 空速指示器
每个空速指示器必须按本条(b)的规定,在相应的指示空速处作标记。
必须制作下列标记:
对于警告速度范围,用黄色弧线作标记,从本条(b)(1)所规定的红线开始,到本条
(3)规定的绿色弧线的上限为止;
对于正常工作范围,用绿色弧线作标记,其下限为最大重量、起落架与襟翼收上
第23.1511条所规定的襟翼展态速度VFE;
对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多发飞机,已经用以演示符合第23.69条(b)要求的海平面最大重量时的爬升率速度,用径向兰线标记。
对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公斤(6,000磅)活塞发动机多发飞机,按第23.149条(b)
的措施。
使用高度为止的任一高度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