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457条
第23.1457条 驾驶舱录音机
民用航空运行规则所要求的每台驾驶舱录音机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其安装必须能够记录下列信息:
通过无线电在飞机上发出或收到的通话;
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对话;
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使用飞机内话系统时的通话;
进入耳机或扬声器中的导航或进场设备的通话或音频识别信号;
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旅客广播系统时的通话(如果装有旅客广播系统,并根据本条
(4)(ii)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必须在驾驶舱内安装一只区域话筒来满足本条(a)(2)的记录要求。话筒要安装在最佳位置,能够记录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进行的对话,以及记录驾驶舱内其他机组成员面向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时的对话。话筒的定位必须使得在飞行中驾驶舱噪声条件下所记录和重放的录音通信的可懂度尽可能高,如有必要,应对录音机的前置放大器和滤波器进行调整或补偿。评价可懂度时可以把记录反复重放,用听觉或目视来判断。
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将本条(a)规定的通话或音频信号根据不同声源分别录在下列通道上:
第一通道,来自正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面罩式或手持式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第二通道,来自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面罩式或手持式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第三通道,来自安装在驾驶舱内的区域话筒;
第四通道:
来自第三和第四名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面罩式或手持式的话筒、耳机或扬声器;
(ii)来自驾驶舱内与旅客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话筒,如果此信号未被别的通道所拾起(条件是不要求配置本条(c)(4)(i)中规定的工作位置或该工作位置的信号由另一通道所拾取)。
不论机内通话话筒按键开关处于何种位置,必须将本条(c)(1)、(2)和(4)所述的话筒接收到的所有声音尽可能不间断地记录下来。该设计必须保证只有在使用机内通话机、旅客广播系统或无线电发送机时,才会对飞行机组产生侧音。
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其供电应来自对驾驶舱录音机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应备有自动装置,在撞损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录音机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装置的功能;
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录音机工作是否正常。
记录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撞损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为满足这一要求,该容器必须尽可能安装在后部,但不得装在冲击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部位(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后)。
如果驾驶舱录音机装有抹音装置,其安装设计必须使误动的概率以及在撞损冲击时抹音装置工作的概率减至最小。
每个记录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
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当民用航空规章运行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连接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