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459条
第23.1459条 飞行记录器
民用航空运行规则所要求的每一飞行记录器的安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飞机记录器应获得空速、高度和航向数据。数据的来源符合第23.1323条、第23.1325条和第23.1327条中相应的精度要求;
垂直加速度传感器应刚性固定,其纵向位置在批准的飞机重心范围之内,就在这一范围前后或不超过飞机平均气动力弦的25%处;
其供电应来自对飞行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应急负载的供电;
应备有音响或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存储介质的数据记录是否正常;
除了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单独供电的记录器外,应备有自动装置,在撞损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停止抹除装置的功能。
每个非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撞损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器的概率减至最小。为满足这一要求,该容器必须尽可能安装在后部,但不得装在冲击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部位(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后)。
必须确定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同正驾驶员仪表上相应读数(考虑修正系数)之间的相应关系。此关系必须覆盖飞机飞行的空速范围,飞机的高度限制范围和360°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
每个记录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外观为鲜橙色或鲜黄色;
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当民用航空规章的运行规则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连接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出时不大可能分离。
应对飞机的任何新颖或独特的设计或使用特性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有专用参数必须记录在飞行记录器上,以增加或代替现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