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435条
第23.1435条 液压系统
设计液压系统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液压系统及其元件,必须能承受液压载荷并加上预期的结构载荷而不产生屈服;
对于提供两个或更多主要功能的每个液压系统,必须有向飞行机组指示系统内压力的装置;
必须有手段来保证系统中任何部分的压力,包括瞬时(冲压)压力不会超过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安全限制,并防止所有管道中由于足够长时间的封闭,很可能产生液压油体积变化而引起的超压;
最小设计破坏压力必须是工作压力的2.5倍。
试验每个系统必须经过验证压力试验的验证,当验证试验时,系统的任何零件不得损坏、出故障或产生永久变形。系统的验证压力载荷必须至少为该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蓄压器如果满足下列要求,蓄压器或蓄液箱可以安装在防火墙的发动机一侧:
它们是发动机或螺旋桨系统整体的一部分,或
蓄液箱是非增压的,并且所有这种非增压蓄液箱的总容积不大于0.946升(1美制夸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