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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365条

第23.1365条 电缆和设备

每根电气连接电缆必须具有足够的载流能力。

与电缆安装有关的且一旦发生电路过载或故障时可能过热的任何设备,必须是阻燃的。这些设备和电缆不得放出达到危险量的毒性烟。

机身内的主电缆(包括发电机电缆)必须设计成在有合理程度的变形和拉伸时不会失效,并且必须:

与可燃液体的管路相分离;或

在电缆原有绝缘层外加套电气绝缘的柔性导管,或相当者。

必须有对电缆、接线端和连接器的标识措施。

电缆的安装必须使出现机械损伤和/或因液体蒸气或热源导致损伤的风险减至最低。

对于无法由电路保护装置或其他过载保护措施保护的电缆,在故障情况下,其不得导致失火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