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359条
第23.1359条 电气系统防火
电气系统的每一部件必须满足第23.863条和第23.1182条中适用的防火要求;
指定火区之内供应急程序使用的电缆、接线端以及设备必须是耐火的;
电线和电缆的绝缘层,在按本规章附件F的适用部分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60°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其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76毫米(3英寸),移开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30秒。试样的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燃烧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3秒。
电气系统的每一部件必须满足第23.863条和第23.1182条中适用的防火要求;
指定火区之内供应急程序使用的电缆、接线端以及设备必须是耐火的;
电线和电缆的绝缘层,在按本规章附件F的适用部分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60°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其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76毫米(3英寸),移开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30秒。试样的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燃烧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3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