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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43条

第23.143条 总则

在所有飞行阶段,飞机必须可以安全地操纵并可以安全地进行机动:

起飞;

爬升;

平飞;

下降;

复飞;和

襟翼展态和收态下的着陆(有动力和无动力)。

必须能从一种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另一种飞行状态(包括转弯和侧滑),并在任何可能的使用条件下(包括多发飞机正常使用中可能遇到的任何发动机突然发生故障)没有超过限制载荷系数的危险。

如果存在与所需的驾驶员体力有关的临界情况,则所需的操纵力必须用定量试验予以表明,且在本条(a)和(b)规定的情况下操纵力均不得超过下表中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