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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337条

第23.1337条 动力装置仪表安装

仪表和仪表管路

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的每根管路必须满足第23.993条的要求。

每根装有充压可燃液体的管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在压力源处有限流孔或其他安全装置,以防管路破损时逸出过多的液体;

(ii)管路的安装和布置要使液体的逸出不会造成危害。

使用可燃液体的每个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其安装和布置必须使液体的逸出不会造成危害。

燃油油量表必须有指示装置向飞行机组成员指示飞行中每个油箱的可用燃油油量。必须使用以适当单位作刻度的并清晰标明了这些刻度单位的指示器。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燃油油量表必须经过校准,使得在平飞过程中当油箱内剩余燃油量等于按第23.959条(a)确定的不可用燃油时,其读数为“零”;

每个用作燃油油量表的外露式目视油量计必须加以防护,以免损坏;

每个外露式目视油量计处有会存集水和结冰的凹陷时,必须有可以在地面排水的装置;

当飞机处于地面时,必须有措施(如油尺)指示每个油箱的可用燃油量;

出口和空间都互通的若干油箱可以视为一个油箱而不必分别设置指示器;

对于仅用于将燃油转输到其他油箱的辅助油箱,如果其相对尺寸、转输燃油速率和使用说明足以满足下列要求,则不需要燃油油量表:

能防止溢出;

(ii)如果没有按计划进行输油,能迅速给飞行机组成员以警告。

燃油流量指示系统如果装有该系统,则每个测量部件必须具有在该部件发生故障而严重限制燃油流动时提供燃油旁路的装置。

滑油油量指示器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有措施指示每个油箱内的滑油量:

在地面上(如油尺);

如果装有滑油转输系统或备用滑油供油系统,在飞行中,向飞行机组成员指示该滑油量。

电气系统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