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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303条

第23.1303条 飞行和导航仪表

最低所需的飞行和导航仪表规定如下:

一个空速表;

一个高度表;

一个航向指示器(无陀螺稳定的磁罗盘);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和最大重量大于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一个大气静温表,或一个能将其指示换算为大气静温的大气温度表;

一个速度警告装置,用于下列情况:

涡轮发动机飞机;

驾驶员发出有效的音响警告(要与其他用途的音响警告有明显区别)。该警告装置的制造允差的上限不得超过规定的警告速度。该警告装置的下限必须设置成使骚扰性警告减至最少。

当安装有姿态指示器时,该仪表必须设计成,除了进行必要的视差修正外,飞行机组无法调整姿态基准标记与水平刻线间的相对位置。

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

速指示;

高度表必须是灵敏型的;

对于客座数不小于10(不含驾驶员座位)并获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批准的通勤类飞机,必须具备第3套姿态仪表,该仪表

由独立于发电系统的电源供电;

(ii)在发电系统全部失效后,能持续可靠地工作至少30分钟;

(iii)工作独立于任何其他姿态指示系统;

(iv)在发电系统全部失效后,无需选择便可工作;

位于仪表板上局方认可的位置处,使得任一驾驶员从其工作位置上清晰可见并便于使用;

(vi)在所有使用阶段都得到适宜的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