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165条
第23.1165条 发动机点火系统
每个蓄电池点火系统必须可从发电机得到备用电能,当任一蓄电池电能耗尽时,此发电机可自动作为备用电源供电,使发动机能继续运转。
蓄电池和发电机的容量,必须足以同时满足发动机点火系统用电量和使用同一电源的电气系统部件的最大用电量。
发动机点火系统的设计必须计及下列情况:
一台发电机不工作;
一个蓄电池电能耗尽,而发电机以其正常转速运转;
如果只装有一个蓄电池,该蓄电池电能耗尽,而发电机在慢车转速下运转。
如果电气系统任一部分发生故障引起发动机点火所需的蓄电池连续放电,则必须有警告有关飞行机组成员的措施。
除用于辅助、控制或检查点火系统工作的电路外,每一点火系统必须独立于任何其他电路。
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必须将每一涡轮螺旋桨点火系统作为一个重要的电负载。
动力装置的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