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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181条

第23.1181条 指定火区的范围

指定的火区指下列各部分:

对于活塞式发动机

动力部分;

附件部分;

动力部分和附件部分没有隔离的整个动力装置舱。

对于涡轮发动机:

压气机和附件部分;

包含有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或部件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

压气机、附件部分、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地区部分之间没有隔离的整个动力装置舱;

辅助动力装置舱;

第23.859条所述的燃油燃烧加热器和其他燃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