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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043条

第23.1043条 冷却试验

总则必须在试验的基础上表明符合第23.1041的要求,试验需满足下列要求:

如果在偏离本条(b)规定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下进行试验,则必须按本条(c)和(d)修正所记录的动力装置温度,除非使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

根据本条(a)(1)所确定的修正温度,不得超过制定的限制;

冷却试验所用的燃油必须是经批准用于该发动机的最低燃油品级的燃油;

对于涡轮增压式发动机,在要求涡轮增压器工作的爬升剖面,每个涡轮增压器必须工作;

对于活塞发动机,混合比必须是推荐用于爬升的最贫值。

最高外界大气温度相应于海平面条件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必须至少规定为37.8℃(100°F)。在海平面以上,假设温度递减率为:高度每增加1,000米,温度下降6.5℃(1,000英尺,温度下降3.6°F),一直降到-56.5℃(-69.7°F)为止,在此高度以上认为温度是恒定的-56.5℃(-69.7°F)。然而对于冬季使用的装置,申请人可以选用低于37.8℃(100°F)的相应于海平面条件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

修正系数(气缸筒不适用)对于规定了温度限制的发动机所用液体和动力装置部件(气缸筒除外)的温度必须进行修正,修正方法为:此温度加上申请批准的相应高度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与外界空气温度(冷却试验中所记录的部件或液体最高温度首次出现时的外界空气温度)的差值。

气缸筒温度的修正系数气缸筒温度必须进行修正,修正方法为:此温度加上申请批准的相应高度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与外界空气温度(冷却试验中记录的气缸筒最高温度首次出现时的外界空气温度)差值的0.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