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66条
第23.66条 起飞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超过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和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涡轮发动机飞机,必须在申请人确定的运行限制内的每一重量、高度、温度内确定定常爬升或下滑梯度: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螺旋桨处于快速和自动设定的位置;
其余发动机为起飞功率;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除非起落架可以在不超过7秒内收上,则试验可在起落架收上位进行;
襟翼处于起飞位置;
机翼水平;和
爬升速度等于按第23.53条演示在15米(50英尺)时达到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