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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65条

第23.65条 爬升:全发工作

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最大重量不超过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在海平面对陆上飞机必须至少具有8.3%的定常爬升梯度,对水上和水陆两用飞机至少具有6.7%的定常爬升梯度,必须:

每台发动机不超过其最大连续功率;

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襟翼处于起飞位置;和

对于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最大重量超过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和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涡轮动力飞机,起飞后必须至少具有4%的定常爬升梯度:

每台发动机为起飞功率;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除非起落架可以在不超过7秒内收上,则试验可在起落架收上位进行;

襟翼处于起飞位置;和

爬升速度按第23.65条(a)(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