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943条
第23.943条 负加速度
飞机在第23.333条规定的飞行包线内作负加速度飞行时,发动机、经批准在飞行中使用的辅助动力装置或与动力装置或辅助动力装置有关的任何部件或系统不得出现危险的故障。必须按使用中预期的最大加速度值和最长加速持续时间表明满足上述要求。
燃油系统
飞机在第23.333条规定的飞行包线内作负加速度飞行时,发动机、经批准在飞行中使用的辅助动力装置或与动力装置或辅助动力装置有关的任何部件或系统不得出现危险的故障。必须按使用中预期的最大加速度值和最长加速持续时间表明满足上述要求。
燃油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