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815条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815条 第23.815条 过道宽度 除本条(b)规定的情况外,对于通勤类飞机,座椅之间的旅客主过道宽度在任何一点处必须等于或超过下表中的值: 宽度在任何一点处必须等于或超过下表中的值: 毫米(9英寸)。 第23.813条 目录 第23.8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