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812条
第23.812条 应急照明
按照第23.807(d)(4)对应急出口进行合格审定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必须设置独立于主座舱照明系统的应急照明系统。但是,如果应急照明系统的电源与主照明系统的电源是独立分开的,则应急照明和主照明两个系统中提供座舱一般照明的光源可以共用。
驾驶舱内必须有机组警告灯,当飞机电源接通而应急照明控制未处在准备状态时,该灯发亮。
必须能在飞行机组所处位置操纵应急照明灯,并且必须有自动启动功能。驾驶舱控制装置必须有“接通”、“断开”和“准备”位置,当驾驶舱选择“准备”位置时,应急照明灯将由自动启动功能进行控制。
必须有保险措施以防止处于“准备”或“接通”位置的控制装置被误动。
驾驶舱控制装置必须有措施使应急照明系统在任何需要的时刻都能操纵到准备或启动状态。
处于准备位置时,在下列情况下,应急照明系统必须启动并保持照明:
飞机失去正常电源;或
飞机受到撞击,负加速度大于2g,并且速度的变化量大于3.5英尺/秒,作用于飞机纵轴方向;或
必须能自动启动应急照明来帮助乘员撤离的其他应急情况
在自动启动后,飞行机组必须能将应急照明系统关掉或重置。
应急照明系统必须能提供内部照明,包括:
(包括第23.811(b)要求的)发亮的应急出口标记和位置标示;
座舱一般照明光源,平均照度不小于0.538勒(0.05英尺-烛光),沿着主旅客通道的中心线、座椅扶手高度进行测量时,在任何一点的照度不小于0.108勒(0.01英尺-烛光);
和
地板附近应急撤离通道标记,当高于座舱通道地板1.2米(4英尺)以上的所有照明光源完成被遮蔽时,为飞机上的乘员提供应急撤离指示。
每个应急照明装置的能源在启动应急照明系统后的临界环境条件下,必须能按照度要求提供至少10分钟的照明。
如果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的能源,它们可由飞机主电源系统充电,其条件是充电电路的设计能防止蓄电池无意中向充电电路放电的故障。如果应急照明系统没有充电电路,则要求必须有电池状态监控器。
应急照明系统的部件,包括电池、线路、继电器、灯和开关,在经受第23.561(b)(2)规定的极限载荷系数引起的惯性力后,必须能正常工作。
应急照明系统必须设计成,在坠撞着陆情况下,发生任何机身的单个的横向竖直分离后,能满足下列要求:
本条要求的所有电照明应急灯中,至少有75%仍能工作;
除由于机身分离而直接损坏者外,第23.811(b)和(c)要求的每个电照明出口标示仍能继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