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811条

第23.811条 应急出口的标记

每个客舱内的应急出口和舱门,必须在外部作标记,并且采用下列规定使之从飞机外面易于识别:

有明显的目视识别图形;

在应急出口上或邻近处,有永久的图案或标牌示出打开应急出口的方法。如果适用,也包括其他任何特殊的指示。

此外,对通勤类飞机,应急出口和舱门必须在内部作标记,25.4毫米(1英寸)高的白色“出口”二字衬于51毫米(2英寸)高的红底上,这些标志还必须是自身发亮或独立的内部电照明,并且其最小亮度至少是160微朗伯。如果客舱内照明基本相同的话,上述配色可以相反。

此外,如果要求符合第23.807(d)(4)有关应急出口的要求,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接近通路和开启措施,必须有醒目的标记;

必须能从距离等于座舱宽度处认清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及其位置;

必须有措施协助乘员在浓烟中找到出口;

操作手柄的位置和从机内开启出口的说明,必须有一个从相距760毫米(30英寸)处可辩读的标记;

每个旅客登机门的操作手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自身发亮,其初始亮度至少为0.51坎每平方米(160微朗伯);

(ii)位于醒目处,并且即使有乘员拥挤在出口近旁也能被应急照明灯照亮。

旅客出入舱门的锁定机构如果是靠转动手柄来开启的,则必须作标记如下:

绘有红色圆弧箭头,箭身宽度不小于19毫米(3/4英寸),箭头两倍于箭身宽度,圆弧半径约等于3/4手柄长度,圆弧范围至少为70°;

(ii)当手柄转过全行程并开启锁定机构时,手柄的中心线落在箭头尖点25毫米(1英寸)的范围内;

(iii)在靠近箭头处,用红色书写“开”字(字高为25毫米(1英寸))。

除符合本条(a)的要求外,每个应急出口的外部标记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包括一条圈出该出口的51毫米(2英寸)宽的色带;

(ii)具有与周围机身表面形成鲜明对比的、容易区别的颜色。其对比度必须为:如果深色的反射率等于或小于15%,则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少为45%;“反射率”是物体反射的光通量与它接收的光通量之比。如果深色的反射率大于15%,则深色的反射率和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少相差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