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807条
第23.807条 应急出口
数量和位置应急出口的安排,必须在任何可能的撞损姿态下保证乘员不挤拥地撤离,飞机必须至少有下列应急出口:
所有两座或两座以上的飞机,设有多个座舱盖的飞机除外,至少有一个应急出口设在第23.783条规定的机舱主舱门的对面一侧。
如果驾驶舱与客舱用门隔开,且在轻微撞损时很可能堵塞驾驶员撤离,则驾驶舱必须有一个出口。此时,对于旅客舱,本条(a)(1)要求的出口数量,必须根据该舱的座位数量单独确定。
旅客门不得位于任何螺旋桨旋转平面或其他有潜在危险之处,以免危害使用此出口的人。
型式和使用应急出口必须是可从飞机内外开启的窗户、壁板、座舱盖或外部舱门,并可提供畅通无阻的开口,其大小足够通过483×660毫米(19×26英寸)的椭圆。用于保证飞机安全的辅助锁定装置必须设计成从内部用一般的方法来打开。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的内侧手柄必须有足够的保护措施防止意外开启。此外,每一应急出口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在应急情况时是易于接近的,不需要特别敏捷的动作就能使用;
具有简单明了的打开方法;
布置和标示成即使在黑暗中也易于找到和使用;
有合理的措施防止由于机身变形而被卡住;
对于按尾旋审定的实用类飞机,应允许每个乘员在飞机审定的机动动作可能达到的最大速度下弃机离开。
试验必须通过试验表明每个应急出口能达到其合适的功能。
舱门和出口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采用下列要求:
除旅客出入舱门外,在
总客座量等于或小于15座时,客舱每侧要求有一个本条(b)规定的应急出口;
(ii)总客座量为16至19座时,要求有三个本条(b)规定的应急出口,其中一个与出入舱门同侧,两个在另一侧。
必须有措施锁定并保险每个应急出口以防止飞行中因人为疏忽或机械损坏而打开。此外,必须有供直接目视检查锁定机构的措施,以确定初始开启运动向外的每个应急出口是否完全锁好。
要求的每个应急出口(齐地板高度的出口除外),必须位于机翼上方,或者,如果离地不小于1.83米(6英尺),则必须有帮助乘员下到地面的可接受措施。应急出口必须布置得尽可能均匀,并考虑旅客座椅布局。
除非申请人已符合本条(d)(1)的要求,否则必须有一个应急出口设在旅客登机门对面一侧。该要求适用于下列情况:
对于客座量为9座或9座以下的飞机,应急出口至少为483×660毫米(19×26英寸)的矩形出口,圆角半径不大于出口宽度的1/3,位于机翼上方,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737毫米(29英寸),机外跨下距离不大于910毫米(36英寸);
(ii)对于客座量为10到19座的飞机,应急出口至少为510×910毫米(20×36英寸)的矩形出口,圆角半径不大于出口宽度的1/3,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510毫米(20英寸)。
如果该出口位于机翼上方,机外跨下距离不超过686毫米(27英寸);
(iii)飞机符合第23.561(b)(2)(iv)、第23.803(b)、第23.811(c)、第23.812、第23.813(b)和第23.815条的附加要求。
对于多发飞机,必须按下列要求提供水上迫降应急出口,除非本条(a)或(d)要求的应急出口符合下列要求:
在适用情况下,飞机每侧水线以上有一个符合本条(b)或(d)尺寸要求的应急出口;
如果侧面的应急出口不能在水线以上,则必须有易接近的矩形顶部出口,尺寸不小于510毫米(20英寸)宽910毫米(36英寸)高,圆角半径不大于出口宽度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