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785条
第23.785条 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对每一位乘员都必须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座椅或卧铺:
考虑承受经批准的飞行包线内确定的特殊飞行和地面载荷情况下的最大载荷系数时,每一座椅和约束系统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乘员体重至少97公斤(215磅)进行设计。
此外,在确定所有接头和下列连接的强度时,必须将这些载荷乘以1.33的系数:
每个座椅与机体结构的连接;
每根安全带和肩带与座椅或机体结构的连接。
正常类、实用类或特技类飞机上每个向前或向后的座椅和约束系统,必须由座椅、带金属对金属锁扣的安全带和肩带组成,以提供第23.562条所要求的保护乘员措施。对于其他方向的座椅,必须能提供与装有安全带和肩带的向前或向后座椅同等保护乘员的安全水平,并且提供满足第23.562条要求的保护措施。
对通勤类飞机,考虑承受第23.561条(b)(2)规定的极限静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载荷时,每个座椅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按乘员体重至少77公斤(170磅)进行设计,并且对前排座椅必须装有带金属对金属锁扣的安全带和肩带,对非前排座椅必须装有带金属对金属锁扣的安全带或安全带和肩带,以便承受这些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载荷时能保护每个乘员,使之头部不致严重损伤。
每一约束系统必须有一个便于乘员撤离的单点脱扣装置。
用于机组成员的约束系统,必须使机组成员在就坐并系紧安全带和肩带后能执行所有必要的飞行操作功能。
每个驾驶员座椅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第23.395条规定的在主飞行操纵器件上施加驾驶力所引起的反作用力。
必须有措施在每个安全带和肩带不使用时将其固定,以防止妨碍对飞机的操作和在紧急情况下的迅速撤离。
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上的每个座椅必须设计成能容纳带有降落伞的乘员。
每个座椅的周围舱内区域,包括结构、内壁、仪表板、驾驶盘、脚蹬和座椅,在乘员头部和躯体(已用约束系统系紧)撞击距离之内必须没有可能致伤的物体、锐边、突出物和硬表面。如果采用能量吸收的设计或设施来满足这一要求,则当承受第23.561条(b)(2)规定的极限静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力时,必须保护乘员不受严重伤害,或者必须按本条(b)、(c)要求,满足第23.562条规定的乘员保护措施。
每个座椅轨道必须装有止动器以防止座椅滑出轨道。
每一座椅和约束系统可采用诸如某些部件撞损或分离的设计特点来减小在演示符合第23.562条要求时乘员的载荷,否则,系统必须保持完整。
就本条而言,前排座椅是指安装在飞行机组成员位置上的,或与之并排的座椅。
每个沿飞行轴线平行方向安装的卧铺或担架设施,必须设计成前部具有带包垫的端板、帆布隔挡或等效措施,在受到第23.561条(b)(2)规定的极限静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力时,可承受体重97公斤(215磅)的乘员。此外:
每个卧铺或担架必须有乘员约束系统,并不得有在应急情况下可能对乘员引起严重伤害的棱角和突出物;
对卧铺和担架,乘员约束系统的连接必须能承受第23.561条(b)(2)规定的极限静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力。
批准作为型号设计一部分的座椅和卧铺及其安装是否符合本条静强度要求,可用下列方法来表明:
如结构与常规飞机的形式相同,且已有可靠的分析方法,则可用结构分析方法;
结构分析和限制载荷静力试验的组合;或
极限载荷静力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