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733条
第23.733条 轮胎
每个起落架机轮轮胎经批准的轮胎额定载荷(静态和动态)不得被下列载荷超过:
在设计最大重量和临界重心位置时,作用在每个主轮轮胎上的地面静反作用载荷(用经批准的这些轮胎的静额定载荷作比较);
在下述情况下作用在前轮轮胎上的反作用力载荷(用经批准的轮胎的动额定载荷作比较),假定飞机的质量集中的在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作用一个1.0W向下和0.31W向前的力(W是设计最大重量),按静力学原理分配作用在前轮和主轮上的反作用力,仅在有刹车的机轮上施加地面阻力反作用力。
如果使用特殊构造的轮胎,则机轮必须清楚和明显地标明其特点。标记必须包括制造厂名、尺寸、帘线层数与该轮胎的识别标记。
可收放起落架系统上所装的每个轮胎,当处于服役中的该型轮胎预期的最大尺寸状态时,与周围结构和系统之间必须具有足够的间距,以防止轮胎与结构或系统的任何部分发生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