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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735条

第23.735条 刹车

必须提供刹车。每个主轮刹车装置的着陆刹车动能容量额定值不小于按下列方法之一确定的动能吸收要求:

必须根据对设计着陆重量下着陆时预期会出现的事件序列所作的保守而合理的分析确定刹车动能吸收要求;

每个主轮刹车装置的动能吸收要求,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以代替推理分析:

式中:KE为每个机轮的动能(公斤·米)(磅·英尺);

W为设计着陆重量(公斤)(磅);

无动力失速速度;

N为装有刹车的主轮个数。

在临界发动机处于起飞功率时,刹车必须能防止机轮在铺筑的跑道上滚动,但无需防止机轮刹死时飞机在地面的移动。

在确定第23.75条要求的着陆距离时,机轮刹车系统压力不得超过刹车制造商规定的压力。

如果装有防滑装置,则该装置及有关系统必须设计成任何可能的单个失效故障不可能使飞机刹车能力或方向操纵降低到有害程度。

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每个主轮刹车装置的中断起飞动能容量额定值不得小于用下列方法确定的动能吸收要求:

必须根据对最大起飞重量下中断起飞时预期会出现的事件序列进行保守的、合理的分析。

如果不用合理的分析,每个主轮刹车装置的动能吸收要求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KE为每个机轮的动能(公斤·米)(磅·英尺);

W为设计起飞重量(公斤)(磅);

N为装有刹车的主轮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