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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699条

第23.699条 襟翼位置指示器

必须具有指示器来指示下列襟翼位置:

仅有收起和全放位置的襟翼装置,应指示此两位置,下列情况除外:

有一种能提供“感觉”和位置辨别的直接操作机构(例如使用一种机械连接);

在昼间和夜间的任何飞行条件下,在不严重损害其他驾驶工作的情况下,即能很快确定襟翼位置。

下列情况应有中间位置指示:

除襟翼收起或全放外,需用来表明符合本规定性能要求的其他任何襟翼位置;

襟翼装置不满足本条(a)(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