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697条
第23.697条 襟翼操纵器件
襟翼操纵器件必须设计成:当襟翼处在符合本规定性能要求的任何位置时,除非操纵器件作了调整或者被襟翼载荷限制装置自动地移动,襟翼不会从该位置移开。
在空速、发动机功率和姿态的定常或变化的条件下,襟翼随驾驶员操纵或自动装置的动作的运动速率,必须具有满意的飞行特性和性能。
如果为了符合第23.145条(b)(3)需要襟翼收到未完全收上的位置,则必须正确地选择相应的襟翼操纵手柄位置,使得在选择超出这些位置以外的其他位置时,手柄的运动方向必须有明确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