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49条

第23.49条 失速速度

该速度下飞机是可操纵的:

对活塞发动机飞机,发动机慢车、油门关闭或在不超过110%失速速度时处于零推力所需的功率;

对涡轮发动机飞机,在失速速度下推力不大于零,或,如果所产生的推力对失速速度没有显著影响,则发动机慢车并且油门关闭;

螺旋桨处于起飞位置;

求。

单发飞机;和

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不能满足第23.67(a)(1)规定的最小爬升率要求的,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公斤(6,000磅)的多发飞机。

61节不能满足第23.67(a)(1)规定的最小爬升率要求,必须符合第23.562条(d)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