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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561条

第23.561条 总则

虽然飞机在应急着陆情况中可能损坏,但飞机必须按本条规定进行设计,以在此情况中保护乘员。

结构的设计必须能在下列条件下给每一乘员以避免严重伤害的一切合理的机会:

正确使用在设计中规定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

乘员经受与下列极限载荷系数相对应的静惯性载荷:

向上,3.0,对正常类、实用类和通勤类飞机;4.5,对特技类飞机;

(ii)向前,9.0;

(iii)侧向,1.5;和

(iv)向下,6,当要求按第23.807条(d)(4)的应急出口规定进行审定时;和

舱内可能伤害乘员的质量项目经受与下列极限载荷系数相对应的静惯性载荷:

向上,3.0;

(ii)向前,18.0;

(iii)侧向,4.5。

具有可收放起落架的飞机,必须设计成在下列情况着陆时为每个乘员提供防护:

机轮收上;

中等下沉速度;

在缺乏详细的分析时,假定经受到下述载荷:

向下的极限惯性载荷系数为3;

(ii)地面摩擦系数为0.5。

如果不能确定应急着陆时飞机翻倒是不大可能的,则结构必须按如下所述设计成能在飞机完全翻倒时保护乘员:

可以用分析办法表明在下列情况下飞机翻倒的可能性:

重量和重心位置的最不利组合;

(ii)纵向载荷系数为9.0;

(iii)垂直载荷系数为1.0;

(iv)对前三点起落架的飞机,前轮支柱失效且机头触地。

为确定翻倒后作用于飞机上的载荷,必须采用向上极限惯性载荷系数为3.0,地面摩擦系数为0.5。

除了第23.787条(c)的规定外,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在不超过本条(b)(3)规定值的各种载荷下,能约束住那些在轻度撞损着陆时脱落后可能伤害乘员的每个质量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