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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562条

第23.562条 应急着陆动态要求

每个用于正常类、实用类或特技类飞机上的座椅和约束系统,必须设计成在应急着陆时并在下列条件下能保护乘员:

正确使用在设计中规定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

乘员受到本条规定条件所产生的载荷。

除了要符合本条(d)的座椅/约束系统以外,正常类、实用类或特技类飞机上供机组和乘客使用的每一个座椅和约束系统,必须按照下述每一条件成功地完成动力试验或者用有动力试验支持的合理分析来证明。进行动力试验必须用局方认可的拟人试验模型(ATD)或局方批准的等效物模拟乘员,其名义重量为77公斤(170磅),坐在正常的向上位置。

对于第一次试验,速率的变化不得小于9.4米/秒(31英尺/秒)。座椅和约束系统的取向必须是相对飞机的名义位置。飞机的水平面相对撞击方向上仰60度无偏转。安装在飞机内第一排的座椅和约束系统,最大负加速度必须在撞出后0.05秒内出现,并且最小必须达到19.0g。对于所有其他座椅和约束系统,最大负加速度必须在撞击后0.06秒内出现,并最小达到15.0g。

对于第二次试验,速率的变化不得小于12.8米/秒(42英尺/秒)。座椅和约束系统的取向必须是相对飞机的名义位置。飞机垂直对称面相对撞击方向偏转10度无俯仰,处于对肩带产生最大载荷的方向上。对于安装在飞机内第一排的座椅和约束系统,最大负加速度必须在撞击后0.05秒内出现,并最小达到26.0g。对于所有其他座椅和约束系统,最大负加速度必须在撞击后0.06秒内出现,并最小达到21.0g。

考虑到地板变形,在进行本条(b)(2)中所规定的试验之前,必须预加载使得用于将座椅和约束系统连接到机体结构的连接装置或地板导轨相对垂直偏移至少10度(即俯仰不平行)。并且必须预加载使导轨或连接装置之一滚转10度。

按照本条(b)进行动力试验,必须表明符合下列要求:

尽管座椅和约束系统部件可能受到设计上的预期的变形、延伸、位移或撞损,但座椅和约束系统必须约束住拟人试验模型(ATD)。

尽管座椅结构可能变形,但座椅和约束系统与试验固定装置间的连接必须保持完好。

撞击过程中,每一肩带必须保持在ATD的肩上。

撞击过程中,安全带必须保留在ATD的骨盆上。

动力试验结果必须表明乘员不受到严重的头部损伤。

如果乘员可能触及邻近的座椅、结构或其他舱内物件,则必须给乘员提供保护,以使头部伤害判据(HIC)不超过1000。

(ii)HIC值用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

a(t)头部重心处合成负加速度(以g的倍数表示)。

(iii)必须在进行按本条(b)(1)和(b)(2)规定的动力试验时测定头部所受的撞击以表明符合HIC限制值;或用试验或分析方法单独表明符合头部伤害判据。

作用于单肩带系带上的载荷不得超过7,790牛(793.8公斤;1,750磅)。若用双系带来约束上部躯干,则系带总载荷不得超过8,900牛(907.2公斤;2,000磅)。

在ATD骨盆和腰脊柱之间测得的压缩载荷不得超过6,680牛(680公斤;1,500磅)。

下列要求:

第23.561条(b)(1)的极限载荷系数必须乘以增大的失速速度与61节的比值的平方。

系数不必超过5.0。

本条(b)(1)要求的座椅/约束系统试验必须按照下列准则进行:

速度的变化量不得低于31英尺/秒。

(ii)(A)19g和15g的最大负加速度必须乘以增大的失速速度与61节的比值的平方:

其中:

如果在合理的基础上得到验证,某种替代方法亦可应用,但应达到等效于或高于本条所要求的保护乘员安全水平。

疲劳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