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525条
第23.525条 载荷的假定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假定水上飞机作为整体承受与第23.527条规定的载荷系数相应的载荷。
在施加按第23.527条中规定的载荷系数得到的载荷时,可以用不小于第23.533条(c)中规定的压力把该载荷分布于整个船体或主浮筒的底部(以避免在水载荷作用部位出现过大的局部剪切载荷和弯矩)。
对于双浮筒水上飞机,每个浮筒必须作为一架假想的水上飞机的一个等效船体,其重量等于该双浮筒水上飞机重量的一半。
除第23.531条的起飞情况外,在着水时,假定水上飞机的气动升力为水上飞机重力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