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499条
第23.499条 前轮补充情况
在确定前轮及受其影响的支撑结构的地面载荷时,假定减震支柱及轮胎处于静态位置,下列要求必须得到满足:
对于向后载荷,轮轴上的限制力分量必须为下述载荷:
垂直分量为机轮静载荷的2.25倍;
阻力分量为垂直载荷的0.8倍;
对于向前载荷,轮轴上的限制力分量必须为下述载荷:
垂直分量为机轮静载荷的2.25倍;
向前的分量为垂直载荷的0.4倍。
对于侧向载荷,接地点上的限制力分量必须为下述载荷:
垂直分量为机轮静载荷的2.25倍;
侧向分量为垂直载荷的0.7倍。
对于带有由液压或其他动力操纵的可转向操纵式前轮的飞机,在设计起飞重量、前轮处于任一转向操纵位置时,必须假定其承受满操纵扭矩的1.33倍与等于作用在前起落架上的最大静反作用力1.33倍的垂直反作用力的组合载荷。如果装有扭矩限制装置,则可将操纵扭矩降至该装置允许的最大值。
如果可转向操纵式前轮与方向舵脚蹬有直接的机械连接,则该机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第23.397条(b)规定的驾驶员最大操纵力引起的转向操纵扭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