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第23.2800条
第23.2800条 施行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4年10月12日公布的《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附录A
持续适航文件编制要求
A23.1一般规定
本附录为持续适航文件编制要求。
飞机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发动机和螺旋桨(以下统称产品)的持续适航文件,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要求的设备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有关这些设备和产品与飞机相互联接关系的资料。如果装机设备或者产品的制造商未提供持续适航文件,则飞机持续适航文件应当包含上述对飞机持续适航必不可少的资料。
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对如何分发申请人或者装机产品和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持续适航文件更改资料,进行说明。
A23.2格式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者多本手册。
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A23.3内容
手册的内容应当用中文或者局方接受的其他语言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应当包括下列手册或者章节以及下列资料:
飞机维修手册或者章节
概述性资料,包括在维修或者预防性维修所需范围内对飞机特点和数据的说明。
飞机及其系统和安装(包括产品和设备)的说明。
说明飞机部件和系统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包括适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
关于下列细节内容的勤务资料:勤务点、油箱和流体容器的容量以及所用流体的类型、各系统的适用压力、检查和勤务的接近口盖位置、润滑点位置和使用的润滑剂、勤务所需设备、牵引说明和限制、系留、顶升和调水平的资料。
维修说明
飞机及其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螺旋桨、附件、仪表和设备的每个零件的定期维修资料,该资料提供上述各项应当予清洗、检查、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并提供检查的程度、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者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修技术、测试设备或者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指明向该件的制造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和与适航限制章节的相互参照也应当列入。此外,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包含飞机持续适航所需检查频次和范围的检查大纲。
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排故资料。
说明拆卸与更换产品和零件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应当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资料。
其他通用程序说明,包括系统地面运转试验、对称检查、称重和确定重心、顶升和支撑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结构接近口盖图,无接近口盖时应当提供接近检查所需的资料。
如果规定做特种检查(包括射线和超声波检验),提供如何进行特种检查的细节资料。
检查后对结构进行防护处理所需的资料。
关于结构紧固件的所有资料,如标识、报废建议和拧紧力矩。
所需专用工具清单。
此外,对于4级飞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各系统的电气负载;
操纵面的平衡方法;
主要结构和次要结构的区别;
适用于该型飞机的专门修理方法。
A23.4适航限制章节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标题为适航限制的章节,该章节应当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他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章节必须规定型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强制性更换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和有关的结构检查程序。如果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条要求的适航限制章节内容应当列入主要手册中。申请人应当在该章节显著位置清晰声明:“本适航限制章节已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规定了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有关维修和运行的条款所要求的维修内容,如果局方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