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672条
第27.672条 增稳系统、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如果增稳系统或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功能对于表明满足本部飞行特性要求是必要的,则这些系统必须符合第27.671条及下述规定:
在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中,对于如驾驶员未察觉会导致不安全结果的任何故障,必须设置警告系统,该系统应在预期的飞行条件下无需驾驶员注意即可向驾驶员发出清晰可辨的警告。警告系统不得直接驱动操纵系统。
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的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设计必须允许对任何故障采取初步的对策而无需特殊的驾驶技巧或体力,采取的对策可以是靠正常的方式移动飞行操纵机构来超越故障,也可以是断开有故障的系统。
必须表明,在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中发生任何单个故障后,符合下列规定:
当故障或功能不正常发生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的任何速度或高度上。旋翼航空器仍能安全操纵;
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实际使用的飞行包线(例如速度、高度、法向加速度和旋翼航空器形态)内,仍能满足本部所规定的操纵性和机动性要求;
配平和稳定特性不会降低至允许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须的水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