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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附件

附件 B 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ⅰ. 总则正常类直升机在未满足本附件规定的设计和安装要求时,不得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ⅱ. 定义

ⅲ. 配平在所有经批准的适合于该型号仪表飞行规则的空速、功率状态和形态下,必须能将周期变距、总距和航向操纵力配平到零。

ⅳ. 纵向静稳定性

总则在本附件ⅳ(b)或(c)(视适用而定)规定的重量和重心临界组合情况下,直升机必须具有确实的纵向操纵力静稳定性。杆力必须随速度变化,以便速度有显著变化时,驾驶员能明显地感觉到由此引起的杆力的变化。对于批准单驾驶的情况下,在本附件ⅳ(b)中规定的每一种配平条件下,当操纵力缓慢松释时,空速必须恢复到配平速度的10%范围内。

对批准单驾驶的情况:

爬升必须在整个速度范围内爬升表明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爬升时的稳定性。此时: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ⅲ)在 VY1 速度下限制爬升率〔至少 5 米/秒(1000 英尺/分)〕的需用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取小者。

巡航

过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时表明稳定性。此时:

的需用功率;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小速度巡航

的整个速度范围内的稳定性,此时: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下降必须表明在下述情况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的稳定性:

(ⅱ)以配平速度下降,下降率保持5米/秒(1000英尺/分)时的需用功率;

(ⅲ)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进场必须在0.7倍的推荐最小进场速度到高于推荐最大时进场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表明稳定性,此时:

(ⅰ)直升机在推荐的一个或多个进场速度配平;

(ⅱ)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ⅲ)保持3°下滑角需用功率和保持经批准的最陡进场梯度的需用功率。

对批准最小飞行机组为双驾驶的直升机,必须满足本附件ⅳ(b)(2)和(b)(5)的要求。

ⅴ. 横向-航向静稳定性

在整个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航向静稳定性必须是正的。离配平状态±10°的范围内直线定常侧滑中,航向操纵量的增加必须与侧滑角大致成恒定的比例。在更大的侧滑角直至适合于该型号最大侧滑角时,航向操纵量增加必须引起侧滑角的增加。

在整个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离配平状态±10°范围侧滑中,横向操纵动作或操纵力必须不得有驾驶员能感觉到的负的上反稳定性。纵向周期杆随侧滑的移动不得过份。

ⅵ. 动稳定性

对批准的单驾驶情况

周期小于5秒的任何振荡,在不大于1个周期内振幅必须衰减到原振幅1/2。

周期等于或大于5秒但小于10秒的任何振荡,在不大于两个周期内振幅必须衰减到原振幅1/2。

周期等于或大于10秒但小于20秒的任何振荡,都必须是衰减的。

周期等于或大于20秒的任何振荡,在20秒内不得达到两倍振幅。

任何非周期性响应,在6秒内不得达到两倍振幅。

对批准最小飞行机组为双驾驶直升机:

周期小于5秒的任何振荡,在不大于两个周期内振幅必须衰减到原振幅1/2。

周期等于或大于5秒但小于10秒的任何振荡都必须是衰减的。

周期等于或大于10秒的任何振荡,在10秒内不得达到两倍振幅。

ⅶ. 增稳系统

如果采用增稳系统,该增稳系统的可靠性必须考虑到增稳系统故障的影响,发生任何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故障必须是概率极小的。对增稳系统中凡未经表明是概率极小的故障情况规定如下:

直升机必须在驾驶员操纵不太费力的情况下可以安全操纵以及能长时间仪表飞行,另外必须考虑与增稳系统可靠性无关的但可能出现影响操纵系统的故障;

必须在整个实用飞行包线内满足本规定B章中飞行特性的要求。

增稳系统必须设计成在正常运行中或者一旦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假定在适当的时间内开始了纠正动作,不可能引起飞行航迹的危险偏离或在直升机上产生危险的载荷。装有多路系统时,必须考虑相继产生的故障情况,除非已经表明故障出现是不可能的。

Ⅷ. 设备、系统及安装基本设备及安装必须符合第29.1303条、第29.1431条和第29.1433条的要求,并有如下例外和补充要求:

飞行和导航仪表

用陀螺稳定的磁航向指示器代替按第29.1303条(h)要求的陀螺航向指示器。

用满足第29.1303条(g)(1)至(7)要求的备用姿态指示器代替按第29.1303条(g)要求的转弯仪。对双驾驶布局,必须指定其中一个驾驶员的主指示器作为备用。如果有备用蓄电池并具有足够隔离措施,则可用飞机电源系统充电。

其它要求

无论旋翼航空器是否按在结冰条件下运行进行合格审定,对于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必需的可能受到结冰不利影响的仪表系统和其它系统,在CCAR-29-R1附件C规定的连续最大和间断最大结冰条件下必须具有足够的防冰措施。

在发电系统内必须具有使任一发生危险过压的电源自动断开励磁,并将其从主汇流条自动切断的装置。

每一种所需的使用能源(电、真空等)的飞行仪表,必须装有与仪表成一体的目视装置以指示有无足够的供能。

当需要采用完成同样功能的复式系统时,每个系统必须成套、成路和分立,使得系统之间在实体上分隔开,以确保单一故障不对其它系统产生不利影响。

对带动每个驾驶员工作位置处所需飞行仪表的系统规定如下:

(ⅰ)只有正驾驶员所需的飞行仪表可以连接到该系统上。

(ⅱ)附加仪表,系统或设备不得连接到副驾驶员工作的系统上,除非有措施保证,附加仪表、系统或设备发生任一失灵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小),所要求的飞行仪表能仍继续正常工作。

(ⅲ)设备,系统和安装必须设计成,当发生任何单个故障组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小),无需增加机组成员的动作,仍能保留一组可供驾驶员使用的、由仪表提供的、对飞行安全必不可少的信息显示(包括姿态、航向、空速和高度)。

(ⅳ)对单驾驶布局,必须为要求静压源的仪表提供选择备用静压源装置,该备用静压源必须经过校准。

Ⅸ.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提供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或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仪表飞行规则(IFR)补充规定,并应包括:

限制批准的仪表飞行规则(IFR)包线,仪表飞行时飞行机组的组成,更改后的运行类型,以及经批准的直升机仪表飞行规则(IFR)时的精确进场最陡梯度。

程序正确使用仪表飞行规则(IFR)系统所需的资料,以及当增稳系统或电气系统失效时所荐用的操作程序。

性能

功率爬升时的爬升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