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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175条

第27.175条 纵向静稳定性演示

表明:

临界重量;

临界重心:

最大连续功率;

起落架收起;

态中,纵向静稳定性必须用下列条件表明:

临界重量;

临界重心;

起落架收起;

是按第27.1505条(c)制定的)空速范围内自转时,必须用下述条件表明纵向静稳定性:

临界重量;

临界重心;

无动力;

起落架:

(ⅰ)收起;

(ⅱ)放下。

在民航总局认为在规定的整个速度范围内,为演示稳定性所必需的各种相应的速度下配平旋翼航空器。

悬停对于直升机,在最大许可的后飞速度与31.48千米/小时(17节)前飞速度之间,纵向周期变距操纵必须以第27.173条中规定的运动方向和直感来操纵;

临界重量;

临界重心;

有地效时,保持近似不变高度的需用功率;

起落架放下;

按悬停状态配平直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