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79条
第27.79条 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如果存在高度与前飞速度(包括悬停)组合,在本条(b)适用功率丧失的情况下不能安全着陆,则必须就下述全部范围制定极限高度—速度包线(包括全部有关资料):
高度从标准海平面状态到旋翼航空器所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取低者;
重量从最大重量(海平面)至本条(a)(1)规定的每一高度由申请人选定的较轻重量。对于直升机,在海平面高度以上的重量不能小于最大重量或无地效悬停允许的最重重量,取轻者。
适用功率丧失情况:
对单发直升机,完全自转;
对多发直升机,单发停车(由于发动机隔离特性保证其余的发动机继续工作),其余的发动机以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功率工作。
对于其它旋翼航空器,适合于该型号的情况。
飞行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