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75条
第27.75条 着陆
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如下着陆性能:没有过大的垂直加速度,没有弹跳的倾向、前翻、地面打转、前后振动(海豚运动)及水面打转,不需特殊驾驶技巧或特别有利的条件,并且:
进场或下滑速度由申请人选定,并适合该旋翼航空器型号;
进场和着陆按下列情况进行:
(ⅰ)对单发旋翼航空器,无动力;
(ⅱ)对多发旋翼航空器,单发停车,其余各发动机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工作;
从稳定自转进入进场和着陆。
多发旋翼航空器,在正常运行中,全部动力失效后,必须能安全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