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73条
第27.73条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对直升机: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悬停升限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ⅰ)起飞功率;
(ⅱ)起落架放下;
(ⅲ)直升机在地面效应范围内,在与正常起飞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
按照本条(a)(1)确定的悬停升限,必须至少是:
(ⅰ)对活塞式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大气和最大重量时为1,200米(4,000英尺);
(ⅱ)对涡轮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温度加22℃(40°F)和最大重量时为760米(2,500英尺)压力高度。
对除直升机以外的旋翼航空器,最小使用速度时的稳定爬升率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全范围内,按下列情况确定:
起飞功率;
起落架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