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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73条

第27.73条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对直升机: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悬停升限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

(ⅰ)起飞功率;

(ⅱ)起落架放下;

(ⅲ)直升机在地面效应范围内,在与正常起飞程序相一致的高度上。

按照本条(a)(1)确定的悬停升限,必须至少是:

(ⅰ)对活塞式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大气和最大重量时为1,200米(4,000英尺);

(ⅱ)对涡轮发动机直升机,在标准温度加22℃(40°F)和最大重量时为760米(2,500英尺)压力高度。

对除直升机以外的旋翼航空器,最小使用速度时的稳定爬升率必须在申请合格审定的重量、高度和温度全范围内,按下列情况确定:

起飞功率;

起落架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