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51条
第27.51条 起飞
以起飞功率和转速并以重心前限起飞:
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术或特别有利的条件;
起飞方式必须保证在飞行航迹的任一点上,如果一台发动机故障,能安全着陆。
本条(a)必须在下述范围内满足:
高度从标准海平面状态至旋翼航空器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取低者;
重量从最大重量(海平面)至申请人按本条(b)(1)包括每一高度上所选定的每一较小重量。
以起飞功率和转速并以重心前限起飞:
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术或特别有利的条件;
起飞方式必须保证在飞行航迹的任一点上,如果一台发动机故障,能安全着陆。
本条(a)必须在下述范围内满足:
高度从标准海平面状态至旋翼航空器能达到的最大高度或2,100米(7,000英尺),取低者;
重量从最大重量(海平面)至申请人按本条(b)(1)包括每一高度上所选定的每一较小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