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65条

第27.65条 爬升:全发工作

除直升机以外的旋翼航空器:

(ⅰ)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

(ⅱ)起落架收起;

(ⅲ)申请合格审定的各种重量、高度和温度。

按照本条(a)(1)所确定的爬升率爬升时,其爬升梯度必须是下述二者之一:

(ⅰ)如果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温度,要确定起飞和爬越15米(50英尺)的障碍物所需的水平距离,则爬升梯度至少为1:10;或(ⅱ)在标准海平面条件下,爬升梯度至少是1:6。

直升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在标准海平面状态;

(ⅱ)最大总重;

(ⅲ)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

稳定爬升率必须在下列条件下确定:

(ⅱ)从海平面直到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范围内;

(ⅲ)与本条(b)(2)(ii)所规定的和申请合格审定高度范围相应的各种重量和温度;

(ⅳ)每台发动机以最大连续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