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3 厂址选择准则 3.4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3.4 3 厂址选择准则 3.4 确定核电厂对区域潜在影响的准则 3.4.1 评价核电厂在运行状态和可能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对厂址所在区域的辐射影响时,在考虑核电厂及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后,必须恰如其分地估计预计的或潜在的放射性物… 3.4.2 必须评定从核电厂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可能到达并影响人的直接的和间接的途径,在进行这种评定时,必须考虑区域和厂址的异常特征,并必须特别注意生物圈在放射性核素积累和输运… 3.4.3 必须考查核电厂设计和厂址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将由源项所确定的放射性物质释放给公众和环境带来的辐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3.4.4 核电厂设计必须能补偿其所在区域所造成的任何不能接受的影响,否则必须认为该厂址是不合适的。 3.3.5 目录 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