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3 厂址选择准则 3.4 确定核电厂对区域潜在影响的准则 3.4.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 3.4.1 3 厂址选择准则 3.4 确定核电厂对区域潜在影响的准则 3.4.1 评价核电厂在运行状态和可能导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事故状态下对厂址所在区域的辐射影响时,在考虑核电厂及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后,必须恰如其分地估计预计的或潜在的放射性物质的释放。评价厂址时,通常把这些放射性释放物作为辐射源项看待。 3.4 目录 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