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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2015年) 二、

二、 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理赔服务监督,积极探索车险理赔评价机制

一是加强对本地区各财产保险机构机动车保险理赔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管,积极探索向社会公众发布理赔评价结果等工作机制,督促财产保险公司不断提升机动车理赔管理和服务质量。

二是结合本地区机动车保险理赔监管工作实践,加强对《基础指标》建设和使用的研究,提出丰富、完善《基础指标》的意见建议,不断增强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提高机动车保险理赔管理和服务评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各单位在使用《基础指标》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