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核算原则 第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核算原则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的要求评估交强险的各项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