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核算原则 第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核算原则 第八条 保险公司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或承诺支付的抢救费用,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为当期的赔款支出。向致害人追偿的款项,应当在确有证据表明能够收回且其金额可以可靠计量时,作为当期的赔款的减项。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