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二章 收留抚养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收留抚养 第二十条 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知其监护人并报告主管民政部门。 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死亡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配合监护人依法做好善后工作。与死亡未成年人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记录、报案证明等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