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1994年) 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1994年) 四、 四、 价格事务所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估价。价格事务所应当在接受估价委托后七日内作出估价鉴定结论,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目录 五、